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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 |
发布时间:2019/11/27 点击次数:294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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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在建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质量检测各项管理规定落地落实。2019年7月,我局抽调部分区(市)县质监站负责人带队,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五个督查组,按照“双随机”原则对22个检测机构及其相关的在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涵盖22个区(市)县,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总体可控,多数检测机构能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性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水平有明显提升。多数在建工程样品取样、送样及其见证行为规范,现场养护实施满足施工需要,砼试块养护符合要求。质量检测行为均较为规范的工程项目有“天府新区天投国际商务中心二期”、“成华区崔家店路731号新建商用房”、“青白江区怡城北区安置房A区(1-4栋及地下室)”等。
二、存在的问题
(一)检测机构
1.部分检测机构未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
2.部分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使用检测监管系统和视频监控;
3.部分检测机构样品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实验室检测环境控制不规范;
4.个别检测机构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行为。
(二)在建工程项目工程
1.有部分的在建工程未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
2.部分在建工程现场养护设施配置和管理不满足要求,砼试块养护不符合要求;
3.部分在建工程样品取样、送样与相关台账信息不能唯一对应,样品与二维码未及时绑定;
4.个别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存在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行为。
三、处理意见
(一)四川省榕科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质量检测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责令改正,移送城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依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住建〔2019〕116 号)第二十四条,将检测机构及其技术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有效期1年(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1日),其技术负责人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从事质量检测工作。同时给予检测机构和技术负责人信用扣分,责令检测机构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测报告。
(二)对存在问题的其余五家检测机构依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住建〔2019〕116 号)给予检测机构和技术负责人信用扣分。同时责令限期改正,列入重点监督对象。
(三)对存在建设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行为的“我的大学四期7号楼”和“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旅游环线三标”两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责令改正,移送城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关责任单位信用扣分。
(四)对存在问题的其余两个在建项目工程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信用扣分。
(五)对上述检测机构及在建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希望各检测机构和施工、监理单位引以为戒,严格执行质量检测相关管理规定。市住建局将严格依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住建〔2019〕116 号),加强信用管理,规范全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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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成都建材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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